“维贞观三年岁在己丑四月朔丙辰,大唐皇帝敕谕四海:
乾坤昭昭,日月朗朗。
今有逆梁师都者,本我关陇旧卒,背弃衣冠,自弃王化。
倚阴山之险以为窟,引豺狼族以为援裂我朔方之壤,虐我赤子之民。
其罪有五:
一曰负恩悖主,昔隋室板荡,先帝解衣推食,委以灵武重镇。
不思捐躯以报国,反窃符自专,此不忠不义之罪。
二曰渎乱天常,妄称‘大度毗伽可汗’,僭制龙庭,私铸金玺,使何套之地腥膻弥空,此僭越悖逆之罪。
三曰引寇入塞,私输马邑盐铁于突厥,引突厥处罗践踏并州。
使马邑男儿夜枕弓刀,此卖国通敌之罪。
四曰残虐生民,夺耕织以充军资,驱老弱以为前驱,朔野积骨成丘,河水漂血三月,此屠戮苍生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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