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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利兰王国崛起录》 第九十四章:宪法(二)(求订阅!)第1页/共1页

宪法规定弗利兰大公为世袭制,大公可以册立合法子嗣为储君,继承下一任王位。也可以废除当前继承人储君的身份,改立其他子嗣为储君。

接下来就是弗利兰权力第二人,首相。

弗利兰宪法规定,首相由内阁或大公提名,经过弗兰卡同意之后在上议院进行选举,任期四年。任期内如果被大公罢免会直接卸

《弗利兰王国崛起录》第九十四章:宪法(二)(求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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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利兰王国崛起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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