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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百八十三章(第1页/共2页)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⑻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⑽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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