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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九百七十六章(第1页/共2页)

我把上次布置的案例题跟还有一个写好的论文题也都发给你啦,有空帮我看看。

案例题:

我的观点:乙厂可以留置因甲厂未交付前次修车应交而欠付的修车费的汽车,成立留置权。

理由: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财产,则对债权人的保护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法没有采用牵连关系的概念,而是明确规定,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这种留置也就是外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在国外立法上,对于商事留置权成立的关联要件比民事留置权有更宽松的要求。一般来说,对于商人间因营业发生的债权与债权人因营业关系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即使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不是基于同一关系发生的,也视为有关联。

此案例中,甲运输公司虽支付了第二次的修理费,但未付前一次的修理费,并且甲运输公司与乙厂之间的商事活动也成立商事留置权,所以乙厂可以留置甲运输公司的汽车,而不论该车是否为前次修理的车辆。

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摘要: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它也是保险合同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它的成立要件与条款的效力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如何更好的履行保险合同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更应该在立法司法等多方面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进行细化与完善。

关键字: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责任免除提示说明义务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重要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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