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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23章(第2页/共2页)

; 扯远了,我国最开始对于**的规定,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

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就一句话: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

**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

所以**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

然后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该解答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了**罪的核心。

由此,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解答》来的,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

那问题来了,“违背妇女意志”能否作为**罪的核心,在法学界争议是特别大。

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现在依旧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规定办案子。

两高迟迟不出台新的相应规定,法学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会出台规定的时候是什么情况,性的方面根本没有现在这么开放,婚前性行为不能说没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说那个时候按照这个来没问题。

而现在不一样了,婚前性行为可以说是多如牛毛,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时候还用老规定,那合适吗?

妇女意志,或者说性同意这是一个极其主观的概念,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才是性同意。

可能这一秒对方是同意的,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么办,我国对于成年人的标准是插入说,这个时候停下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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