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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诽谤和侮辱,自诉标准很多人都知道,“两高”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其中列了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大家最熟悉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这毕竟是13年的规定了,以现在的标准其实很容易就能达成这个,转发次数五百次……现在稍微火热一点的,那转发次数轻易都能上千。
而在这次的案件中,符合这个标准的,大概有三千多个账号。
不过其中大部分应该是网络水军的,剩下的活人数量估计不会超过七百,玩归玩闹归闹,周云是个什么人很多人还是有数的。
可以去点赞来增加热度,可以起哄一下,但是不可能自己去喷,去诽谤。
这三千多个账号信息就是第一批次,周云要先把刑事自诉给做了!
只是数量太多,他不可能自己一个人做,所以拿到信息之后周云直接拨通了小段的电话。
“喂小段,嗯,准备开始吧,我一会把信息发过去。”
这个自然不是违法的,因为在这之前周云已经和律所签了合同,也就是说他以当事人的身份委托律所来为他维权。
那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能将相关信息发给律师们了。
另一边,小段赶忙道:“好的主任,这边已经都安排好了。”
案子太多,律所的律师也不够,主要是因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必须得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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