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不应当被视为福利待遇。”
“而在本案中,首先,施静芙是被违法辞退,在并未就工作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方强行指定工作地点,并在之后强行以旷工为由进行了辞退。”
“但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并没有旷工,其在被认定旷工的三天时间里仍然坚持上班,直到被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然后,施静芙在林大公司工作已经满两年,去年正常拿到了年终奖,而在今年,林大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施静芙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不符合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施静芙在林大公司工作的一年中付出了劳动并正常履行了职责,为林大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所以,林大公司不给施静芙发放年终奖的主张缺乏合理性,请仲裁庭支持我方申请。”
说完之后周云就不再多说什么了,该说的已经都说清楚了。
逻辑就是这么个逻辑,如果仲裁委依旧坚持的话,那就上诉。
林大公司这边,连律师又把之前的观点重复了一遍,他认为周云在偷换概念,怎么就不合理了,很合理。
“在当下,如果仲裁庭判决员工离职后仍然享有年终奖,那么会导致一个后果,员工们可以随便离职而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
“作为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约辞退的话要承担违约金,但是员工违约离职却不会有任何的惩罚,现在还要把本不应发放的年终奖发给对方。”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员工离职更加的随意,更加的不负责,所以恳请仲裁庭支持我方诉求。”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